政策法规
一大波保险业公司治理新标准袭来!多项信息全覆盖,涉密信息豁免披露
2020-10-22 20:22  浏览:22022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之家”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养老之家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发布信息 广告合作 软文发布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在信息披露和养老机构运营指标方面,保险业将迎来国内首次自主制定的统一标准。10月2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获悉,包括《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信息披露通则》在内的9项协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商业保险养老机构运营指标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拟规定养老机构运营指标的基本概念和计算方法。

具体而言,在保险业公司治理中信息披露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分为通则、基本信息、年度信息、重大事项信息、资金运用信息、偿付能力定期信息、股东股权信息及拟设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8个部分,指明其中应该披露的项目。

其中,通则部分规定了“豁免披露”情形,即保险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与此同时,该部分规定,保险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在豁免披露事项通过公司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原因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此前豁免披露的原因和公司审核情况等。

9项协会标准公开征求意义的原因何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公司治理是近几年金融监管“补短板”最着力的领域之一,监管规则更新完善后,其落地需要信息披露的支持。

“保险监管的内容宽且严格,随着市场运行规则的日益完善和市场主体逐渐成熟,应当转向更多通过信息披露来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王向楠认为,较之其他几个领域,公司治理涉及的内容可能更繁多、量化难度大、优劣标准更多元化,所以制定此《通则》能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提升行业信息披露效率。


发布人:8496****    IP:125.64.47.***     举报/删稿
国内展会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