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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员工已经缴纳新农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020-09-23 18:38  浏览:222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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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知识#2011年3月14日,原告吕宏到被告晋辽公司处工作,工种为后勤浴池工。2012年1月1日,被告晋辽公司与原告吕宏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报山西省古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该备案表显示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2015年6月8日,被告晋辽公司又与原告吕宏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告吕宏在被告晋辽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晋辽公司未为原告吕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员工已经缴纳新农保险,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原告吕宏在古县古阳镇白素村所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未免除被告晋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其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被告晋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收缴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故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社会保险手续不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办,其损失亦无法认定。故本案中,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处理,原告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依法予以处理。


新农保和社会保险两者不是一种互相替代或者包含的关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者不是一种相互替代或者相互包含的关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享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免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



发布人:baf0****    IP:117.173.16.***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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