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近日,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原则、设立条件、工作程序、有关要求,为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立提供方法遵循。
《意见》明确,城市居委会设立要本着科学合理、便于自治、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统筹根据居民居住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居民居住状况、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规模,增强居民自治便利度,提升社区服务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意见》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条件。符合规划,位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地域清晰,一般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规模适度,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设施配套,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足千户的,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地上、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同时合理配置养老、托幼、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配足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名称规范,居民委员会名称严格遵照《地名管理条例》和部、省有关规定确定。
《意见》明确了居委会设立程序。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居民委员会设立原则和条件,根据实际进行风险评估,拟订设立方案,广泛征求居民意见。二是街道(乡镇)党(工)委研究审议设立方案。审议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区(市、县)人民政府批转给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三是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踏勘,征求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之后报送省辖市民政部门进行指导,呈报本级政府审批。四是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区(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下发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备案材料由市级民政部门径送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复函。五是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复函,指导街道(乡镇)在3个月内,依法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设立下属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新设居民委员会向区(市、县)民政部门进行法人备案,申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复函,对新设居民委员会进行赋码。
《意见》强调,省辖市民政部门要推动以区(市、县)为单位,按照居民委员会设立原则、条件和程序,因地制宜制定完善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做好衔接,在此之前由相邻的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服务。居民委员会设立后,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推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落实办公服务用房配置、社区工作者配备和工作经费拨付。每年第一季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对上年度新设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研究问题,确保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根据河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