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禁毒工作首次被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进入新时期。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回顾:取得显著成效
第一,毒情形势整体持续向好,毒品犯罪治理成效明显。近年来,我国毒情得到有力的控制,涉毒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势头被有效遏制。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6.5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9.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102.5吨。其后几年,上述数据整体上呈现明显下降。2018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0.9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67.9吨。2019年上述数据分别是8.3万起、11.3万名和65.1吨。2020年上述数据分别为6.4万起、9.2万名和55.49吨。
第二,有关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见,对于毒品概念,刑法立法采取的是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毒品概念和范围的开放性,在根本上有助于刑法对新类型或新出现毒品的及时规制。
近些年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为了适应防范打击新型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现实需要,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颁布文件,将一些非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纳入列管对象,如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禁毒办2015年9月印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将116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纳入列管范围;又如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月印发《关于将卡芬太尼等四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再如2021年5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新增列管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根据成瘾性、滥用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将一些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纳入列管目录,刑法中毒品的种类也随着变化与扩大,确保了刑法可以及时对新出现的毒品进行有效规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这一时期相继联合或者单独发布了多部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比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于指导和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审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国家更加重视对毒品问题的预防与体系治理。重视预防是我国这些年禁毒工作一贯秉持的指导思想,禁毒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意见》强调要按照“源头治理、以人为本、依法治理、严格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毒品问题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提出要深入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落实《意见》的精神与要求,近年我国致力于构建全覆盖毒品预防教育、全环节管理服务吸毒人员、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全要素监管制毒物品、全方位监测毒情态势、全层级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的“六全”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明显呈现出了科学的综合治理特色。此外,国家不断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和滥用的发生。
展望:加强体系治理
毒品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境外毒潮的影响,我国毒品犯罪治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应带着更宽阔的视野,站在整体与体系性的立场看待毒品犯罪治理。
第一,进一步完善毒品治理体系,处理好预防、医疗与惩罚三者的结构与关系。毒品问题是个社会问题,只有坚持综合治理、体系治理的理念和思维才能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国家禁毒工作千头万绪,大体包括毒品犯罪治理与毒品滥用治理两个层面,两者呈现出紧密的正比例相生关系,社会对毒品滥用的需求越大,毒品犯罪则会越严重。毒品具有很强的成瘾属性,毒品犯罪也具备所谓的“毒品市场供需规律”,上述属性决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当将对毒品犯罪治理的目光前移至防治毒品滥用的环节,同时减少存量和防止增量。为此,国家禁毒政策设计需立足于毒品问题的产生机理,在整体上思考如何最有效地减少毒品滥用和犯罪。未来我国禁毒工作应继续朝整体性、综合性的方向发展,构建预防、医疗、惩罚的一体化毒品问题治理体系。一是要高度重视教育预防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青少年的毒品预防教育,进一步将禁毒教育纳入全民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当中,以减少未来增量;二是要建立健全戒毒医疗体系,以防止复吸;三是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不动摇。
第二,重视构建和完善毒品犯罪涉案财产查处制度。犯罪的治理必须立足于犯罪的本质,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毒品犯罪本质上属于贪利型经济犯罪,所以,有必要在财产刑和涉案财产的查处上下功夫。过去一个时期,我国司法实践相对偏重查处、重刑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有关涉案财产的追缴和没收相对不足,呈现出明显的“重人身、轻财产”的打击态势。如果不从根源上铲除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重刑打击效果难免有限。完善毒品犯罪涉案财产查处制度,有利于从根源上打击毒品犯罪。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现代化有必要贯彻惩罚犯罪与刑事没收并重的治理思路。一方面,构建完备的涉毒资金调查机制,为后续涉案财产处置做好基础工作;另一方面,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涉案违法犯罪财产的证明制度,缓解司法机关在违法犯罪财产查处中面临的证明责任困境。在重视毒品犯罪涉案财产查处的同时,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
第三,重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在毒品犯罪的治理中当然也要贯彻该刑事政策。面对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的毒情和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国家强调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当然是正确的,只是实践中依法从严需要科学理解与适用。依法从严是整体立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办案机关需要根据犯罪特点和危害性具体把握。对于毒枭、毒品的职业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源头性犯罪、大宗毒品犯罪等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应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于在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确保刑法的精准适用。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孙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