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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昝秀丽:以法治之力保障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2023-01-01 15:34  浏览:3415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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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中国证券报记者 昝秀丽


以法治之力保障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建设保驾护航。2022年,一项项司法制度创新突破藩篱、祛除资本市场的顽疾沉疴,推动市场生态持续改善。

2022,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证券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在制度层面得到了根本改变。

2022,在亮明“红灯”的同时,设置好“绿灯”,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制定发布司法解释等文件,有力保障了资本市场改革顺利推进。

2022,我有幸见证了成渝金融法院成立、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落地、全国首个专为投资者打造的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上线……司法保障“组合拳”下,崇法守信的良好市场生态正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浩渺行无极,扬帆但信风。司法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也将推动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将朝着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方向踔厉奋发、勇毅前行!

代表作品

最高法就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答中证报提问,欣泰电气案等被点名

中国证券报记者 昝秀丽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9月22日在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体系,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洗钱、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刑事司法解释。

最高法当日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马岩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介绍,通过发布10个案例,人民法院提示各类市场主体要依法依规经营,牢牢守住法律底线,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要谨慎投资,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避免陷入犯罪分子设计的圈套;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准入和市场监管,强化配合协作,共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案件类型多样化

马岩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处置了一大批重大非法集资、证券期货、洗钱等金融犯罪案件。这次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来源:人民法院网

案件类型多样化。这次发布的10件案例中,有非法集资犯罪案例5件,证券期货犯罪案例3件,洗钱犯罪案例2件。每类案例当中又涉及不同的行为手段:案例一(“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案例二(“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打着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名义非法集资,案例三(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是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案例四(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和案例五(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是以“养老投资”“养老服务”为名实施养老诈骗犯罪,案例六(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是全国首例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案例,案例七(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和案例八(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是非法利用技术优势、囤积现货影响期货行情操纵期货市场,案例九(袁钢志洗钱案)是地下钱庄实施洗钱犯罪,案例十(周张成洗钱案)是跨境转移贪污公款进行洗钱。

依法从严惩处。案例一至案例五是重大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案例四是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养老诈骗案件,严重侵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案例七和案例八是操纵期货市场案件,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稳定。法院对这些案件被告人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被告单位判处巨额罚金,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有效惩治犯罪。

打击追赃并重。在依法打击的同时,注重追赃挽损。一方面,对涉案财物依法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为后续财产执行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受害群众合法权益。案例五就是人民法院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全力追赃挽损的典型案例,已发放清退资金2.6亿余元,清退比例达51.8%,妥善化解涉众涉稳风险矛盾,有力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线上非法集资案件占比上升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祝二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近年审理情况看,金融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情况、新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多,非法集资案件占比大。2017年至2021年受理金融犯罪一审刑事案件分别为22883件、20142件、21219件、21577件、22456件。其中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多、占比大,每年均在5000件以上,约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40%左右。金融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二是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一些重大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有的高达几百亿元,甚至上千亿元,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以及“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石化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犯罪手段网络化、专业化,隐蔽性强。这是金融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近五年来,线上非法集资案件比例分别占当年案件总量的20%左右,总体呈上升趋势。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公司化“流水线作业”,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手段更加网络化、智能化;有的地下钱庄洗钱手法多样化、隐蔽性非常强,查处难度大,对案件审判处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依法从重从严惩处非法集资

“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努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马岩指出。

具体而言,将进一步加大惩处犯罪力度,依法从重从严惩处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洗钱等金融犯罪,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财产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体系,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洗钱、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刑事司法解释,确保刑事法律政策得到正确贯彻落实,不断提高金融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

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更好地防范打击金融犯罪,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最高法就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

相关负责人答本报记者提问时称,充分关注网络直播问题,司法解释作出较详尽规定


签收等于认可商品质量?拆封就不能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发布,对网络消费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此类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并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规定》自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网络直播营销的提问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关注了网络直播问题,司法解释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而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

《规定》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规定》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还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出现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对网络直播作出较详尽规定

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刘敏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关注了网络直播问题,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

她介绍,《规定》明确,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的问题。刘敏说,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她强调。

此外,针对有时会发生消费者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而难以求偿的情况,刘敏表示,《规定》明确,如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规定》特别关注了网络直播售卖食品情况。”刘敏介绍,《规定》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审核的对象是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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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司雯



发布人:d4a3****    IP:139.201.51.***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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