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胡启航
2007年正式颁布,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迎来首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经走过15个年头。
实现反垄断统一执法,发布世界上第一部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保障民生福祉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有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15年来,我国反垄断事业谱写了新的绚丽篇章。
随着《反垄断法》的深入实施,我国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确立并强化,使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9月11日至15日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在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中,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案件涉及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4种类型的滥用行为,2件垄断协议类案件分别涉及纵向协议和横向协议。案件涉及医药、汽车销售、建材等行业,均与民生息息相关,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的有力司法保障。
顺应时代发展
形成坚实制度保障
公平竞争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政策,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成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性法律。为有效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反价格垄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配套规范相继出台。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这是我国关于公平竞争政策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也是第一次形成公平竞争政策顶层设计框架,为统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及时回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对我国《反垄断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改。新《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实施,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
“《反垄断法》修订一年来,有关部门加大实施力度,清理、废止和纠正一批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加强重点领域执法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新修改的《反垄断法》为新时代强化反垄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王一鸣表示。
15年间,我国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1部行政法规、8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6部部门规章为主要框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制度已然成形,为法律有效实施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企业竞争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着力强化反垄断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有效参与全球竞争治理,对深化国际经贸合作,实现全球共同繁荣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统计,15年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美国、欧盟等35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59份反垄断合作文件;在中韩、RCEP等10个多双边自贸协定中设立竞争政策专章;成功举办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积极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世界贡献反垄断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中国已经成为与美国、欧盟并列的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修正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2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与《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密切结合《反垄断法》的最新修订内容以及过往司法实践经验,调整并扩充了大量程序及实体规定,以加强反垄断司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强化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丰富市场监管手段,破除各种封闭的小市场、小循环等举措,有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推动商品自由流通,鼓励更多企业公平竞争,对促进国内循环畅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说。
回应民生关切
坚决制止垄断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显示,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办结的各类垄断案件中,垄断协议形式的垄断行为相关罚没金额最高。报告显示,2022年新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18件,办结16件,罚没金额合计5.69亿元。办结的16件案件中,从垄断行为类型看,11件涉及横向垄断协议;4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1件同时涉及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据了解,禁止垄断协议制度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相对而言,垄断协议是经营者实现垄断目的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市场主体,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所达成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经营者之间最充分必要的竞争是市场竞争秩序的一个根本保障。然而,扭曲了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很可能导致经营者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
为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各级法院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回应社会关切,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典公司”)是重庆市丰都县内仅有的两家商砼生产企业。2019年4月,为避免展开价格战,两家公司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分配商砼方量和销售利润的协议。此后,双方互派人员到对方企业现场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
2019年10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都公司、建典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启动调查,认定两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销售价格、分割商砼销售市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对江都公司(建典公司另案处理)作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5%共计1214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江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都公司的诉讼请求。江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均属于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约定价格变动幅度、采用标准公式或算法计算价格的、未经协议方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亦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约定划分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亦构成“分割销售市场”。江都公司和建典公司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并予以实施,直接导致所在区域没有价格竞争,明显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效果。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江都公司的行为定性准确,作出程序合法,处罚结果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是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生动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诠释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审理法院通过分析当事人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细化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要落实到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上来,落实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上来。持续推进民生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必将为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繁荣发展的经济社会提供坚实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时建中表示。
强化规则指引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技术力量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与《反垄断法》紧密相关。但是,实践中却少有应用技术力量认定市场力量的案例出现。技术力量作为认定要素的权重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而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对技术要素的考察路径有待明确。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对此提供了指引。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扬子江方”)是名为“贝雪”的抗过敏药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剂生产商。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枸地氯雷他定有关专利。长期以来,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下合称“医工方”)是生产“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的唯一供应方。医工方除生产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外,也生产枸地氯雷他定硬胶囊剂。因而,医工方与扬子江方既是涉案原料药的供需双方,也是涉案制剂的竞争双方。
扬子江方认为,医工方利用其在涉案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扬子江方只能向其购买涉案原料药,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药价格,以停止供应涉案原料药为要挟,强迫扬子江方接受与涉案原料药交易无关的其他商业安排,给扬子江方造成巨大损失,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遂将医工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扬子江方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亿元。一审法院认为,医工方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决医工方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扬子江方68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医工方在中国境内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虽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因其面临来自下游第二代抗组胺药制剂市场的较强间接竞争约束,故其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且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扬子江方的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在此过程中,妥善处理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是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时,明确了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对来自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的考量、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不公平高价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
可以看出,该案在妥善处理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市场竞争,善用经济分析辅助判断垄断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有力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反垄断法》对创新的促进,一方面,通过其基本制度框架在维护竞争机制的过程中为创新提供有利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在特定的领域处理好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这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来实现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表示,应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中平衡好创新和竞争。例如,《反垄断法》第六十八条对此作了宣示性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1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28期
编辑/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