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老有所养”的海南路径
3月24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其目的是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背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在自贸港建设背景下,如何探索“老有所养”的海南路径?
开放性: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士也可参保
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放性是《办法》特点之一。
凡具有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沙市户籍人员可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在三沙市以外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
《办法》还明确规定:在海南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务实性:之前参保人员可实现制度衔接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也有不少参保人员,怎样实现制度衔接?
《办法》规定,2013年4月3日前已领取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单列管理,待遇合并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老农保,且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单列管理,待遇合并发放;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在60周岁前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60周岁后户口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普惠性:每个参保者都有终身个人账户
《办法》规定,海南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代缴的保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及利息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普惠性,体现在惠及所有参保者。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证的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除按规定给予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财政补贴。
——评残一级或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三级及以上)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群体,可由市县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按其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24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
——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透明性:接受部门核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办法》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要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的核查、查询、审计、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从主管部门层面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从具体经办层面看,一是省、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等工作。二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追回违规领取的资金,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三是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整、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前瞻性:致力于构建基金运营三大机制
如何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前瞻性?《办法》着力构建三大机制。
构建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后实施;调整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时,对截至上年度满65周岁参保人员的调增部分加发10%。
构建风险防控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制定管理办法。原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构建保值增值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统筹准备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市县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工作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