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办法指出,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时,2020年及以后毕业离校2年内的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本市将多渠道支持本市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和就业见习期间的见习人员可参照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本市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其它人员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保流程办理。
对2020年及以后毕业离校2年内的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现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通过其他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从2021年1月起,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照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
外埠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渠道也将畅通。线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办理。线下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可到就业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线下办理失业登记可到常住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选择在参保地或就业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地点。
同时,本市还将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等履行公示推荐等程序,按《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解丽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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