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退休工资已经核发完毕,退休审批部门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停发退休金。这种情况虽然比较罕见,但也不是没有。在这种问题上,退休审批部门一定会慎之又慎,他们既然敢这么做,一定会给题主一个明确的理由。只是题主没有明说,但是很明显问题应该是出在视同缴费年限上,因为只有视同缴费年限出了问题,才会被取消。视同缴费年限作废,导致职工的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进而不符合退休条件,停发退休金。根据我多年退休经办工作经验,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可能有以下3种原因:一是人事档案中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记载材料有争议。二是在建立社保缴费制度以前,职工有劳动教养等特殊经历,这段经历无法计算工龄。三是职工的人事档案有造假的嫌疑。下面为你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是指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未实行社会保险之前,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主要有以下3类人群:
1.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保险金。
2.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非因处分、除名等原因离开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前,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其以前的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退休核发工资后,被告知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停发退休金,为什么?
退休审批部门如果没有十足把握,不会轻易冒险,如此操作。只是题主没有把原因告知而已。经本人初步判断,问题可能出在以下3个方面:
1.人事档案中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记载材料有争议。
一般来讲:对于建立社保缴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有参军、知青经历的群体,都要进行工龄认定,从而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由于受特殊历史背景等因素影响,当时的档案意识都不强,很有可能对工龄认定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知青登记表》、《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招工备案表》等原始能够证明特殊历史经历的材料有瑕疵、有涂抹、有改动,甚至有缺失等情况发生,这些争议,都会严重影响退休审批部门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因此,取消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就见怪不怪了。
2.在建立社保缴费制度以前,职工有劳动教养等特殊经历,这段经历无法计算工龄。
(1)根据劳人险函[1984]15号文件: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时,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也就是说,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更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2)根据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也就是说,除名期间不计算工龄,更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3)根据劳人险局[1982]2号文件: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也就是说,被判刑或者缓刑期间,不能计算工龄,更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3.职工的人事档案有造假的嫌疑。
对于国家建立社保缴费制度以前的那一批年轻人,很多都经历过文革,或者赶上了上山下乡、参军入伍的尾巴。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有些人员为了入伍、为了知青,可能会伪造档案年龄;由于视同缴费年限会影响基本养老金的核算,个别职工可能会篡改个人档案中的经历。上述行为,都涉嫌或者就是档案造假,一经发现,必然要取消视同缴费年限,与之对应的,也要取消退休金待遇。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实,在办理退休审批以后,还会有人员进行重新校核。每年社保管理部门,还会抽查上一年度退休人员的档案。因此,退休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一定会越来越慎重。一旦出现有争议的情况,一经落实却有其事,退休审批部门是有权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停发退休金。
三、退休核发工资后,被告知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停发退休金怎么办?
回到今天的问题本身,解铃还须系铃人,问题出在哪里,退休审批部门一定会明确告知你。不排除,退休审批部门存在误判,但是这种可能性很小。建议解决方案如下:
问题重点在于分析退休审批部门是否存在误判
1.如果退休审批部门误判,那这个问题很简单来了,你提供相应档案材料作为历史证据,为自己“洗清冤屈”。
2.如果退休审批部门没有误判,那就是你个人出了问题。当初种下的因,现在结出果实,即便是再难,也要承受。
写在最后:
1.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存在即合理,应该直面问题,问清原因,才好有的放矢。
2.退休审批部门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停发退休金。要么你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有瑕疵、要么你个人有过特殊经历(除名、劳动教养等)、要么就是人事档案有造假嫌疑。
3.无论如何,有因必有果。希望你能够妥善处理此事,平稳退休!
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私自篡改了个人档案。我认为:好事不能两头占,有因必有果,有得必有失。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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