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灵活就业人员可缓缴2020年养老保险
2020-10-22 02:08  浏览:1495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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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解丽)昨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办法》指出,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时,2020年及以后毕业离校2年内的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从2021年1月起,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照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

此外,本市将多渠道支持本市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和就业见习期间的见习人员可参照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本市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其他人员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保流程办理。

对2020年及以后毕业离校2年内的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现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通过其他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发布人:7461****    IP:106.39.61.***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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