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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不得怀孕、不得生育”的规定有效吗?
2024-10-11 18:56  浏览:160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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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公司与她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就是她在合同期内不能生育,否则公司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林女士由于刚毕业,求职心切,也觉得自己不会这么快就结婚生子,虽然心里有点膈应,但还是在合同是签字了,默认了这种无理的条款。

两年后,她在合同期内怀孕了,并且打算要孩子,公司就以其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将她辞退。

此刻,小编不禁深思:“这样的做法真的站得住脚吗?这份看似严苛的条款,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不言而喻,这样的规定肯定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该公司限制林女士5年内不得怀孕、不得生育,侵犯了员工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几年内不得生育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这份看似严密的合同,实则如同一张废纸,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公司不能以其违反此条约定为由将其辞退,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践踏。

林女士的故事,只是职场女性遭遇不公待遇的一个缩影。无论是在求职还是工作中,女性都可能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但请记住,法律是我们坚强的后盾,面对不公,我们要勇敢的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则,是社会的基石,也是秩序的保障。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优优贴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发布人:4ed6****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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