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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开展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2020-09-24 21:34  浏览:7503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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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20〕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今年,各市各部门要对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梳理,形成法规文件政策清单,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思路和举措。2021年,各市各部门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2022年,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实施意见》明确规范证明事项。第一,明确证明事项。各市要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凡是法定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第二,规范证明程序。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第三,严格印章管理。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管理的指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到(一)规范证明与推进社区治理相结合。(二)制度设计与督促落实相结合。(三)集中推进与常抓不懈相结合。(四)依法依规与方便群众相结合。(五)舆论宣传与总结推广相结合。(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发布人:985e****    IP:223.213.56.***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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