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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投递简历时他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被录用并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
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成功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在应聘过程中伪造简历属于欺诈行为,网络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遂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