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发现一款按时间收费的点卡游戏,游戏币本身就是由玩家产出,按照游戏规则去操作游戏,没用任何外挂和辅助程序,如果用鼠标左右键一起点就有几率可以多领任务多获取游戏币,并且出售获利。游戏币是无中生有,凭空生成的,并没有转移占有。请问这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吗?
二、回答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就是游戏币,也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客体,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罪里盗窃的对象,既可以是有形的财物,比如现金、笔记本电脑等;
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性利益,比如游戏币,以及其它只要是能以某种正常的渠道或方式和现实的财产构成对应的关系的虚拟物品或者代币。这些都可以视作为无形的财产性利益。
就是说,不论游戏币是产生的途径如何,究竟是玩家自己挂机刷出来的,按照游戏规则操作得到的,只要是在逻辑上能够和现实意义中的财产形成单向或者双向对应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可以与金进行等价交换,都是广义的财产,都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
这是一个漏洞,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只是增加一点点产出率,自己玩,自己去卖钱,金额不大,通常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小额的盗窃属于治安违法。
但是如果多次盗窃,达到三次就构成刑事犯罪了。
如果是增加很大产出率,就算不用外挂,也能多卖很多钱。金额达到当地盗窃罪入罪标准,也可能构罪的。
有前两者情况,还组织他人一起,批量“赚钱”,达到标准,极可能构罪。
举个简单例子,好比自助售卖机10元1件商品,你发现一个漏洞,同时按某几个按键,投入10元,一次会出3件商品。然后利用该漏洞获利1万元。
很多人无法理解,认为虚拟物品凭空产生,没有成本,这是不对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财物的本质就是有交换价值,既然虚拟币能换钱,就应当认定为财物。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一般以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认定标准。被害人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以非法获利作为盗窃金额的认定标准,作为盗窃数额认定。
你这个问题实际上由繁化简可以简单的来说,这个人利用游戏的漏洞,从游戏当中利用一种玩法取得了游戏币,然后将游戏币卖出去了。
这个行为还是比较典型的盗窃,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综上,如果是完成多领的任务才能多赚点,不构成犯罪。如果是直接多领点,即明知此漏一,而利用漏洞获取点数,点数买卖谋利,则是一种盗窃行为,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入罪。
所以勿以恶小而为之,千万不要心存侥幸,牢记不义之财不可取这个道理,防止自己误入歧途,给自己招来无妄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