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政部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要求,2020年9月23日,辽宁省民政厅会同省直1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概念,指出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全过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机制。
《实施意见》从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加强精神关爱、加强权益维护、加强家教支持服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措施,涵盖了培训就业、文化惠民、村规民约、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家庭教育等20余个方面内容。
《实施意见》指出要着力激发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实施意见》指出要强化责任担当意识,落实资金保障政策,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
《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开展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