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泰康养老保险安徽分公司一客户在家中因心脏骤停去世,泰康养老非说客户是因为自身原因死亡不算意外,但是依旧被判赔60%。
客户在家中去世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8月23日,安徽唯因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因笃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泰康养老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和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两年。2019年6月5日,被保险人李先生在武汉市江岸区黄家墩8号6楼突发意外去世。后经武汉市公安局出警侦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2019年7月7日,李先生亲属作为法定受益人向泰康养老安徽分公司申请保险赔付,但遭泰康养老安徽分公司拒绝。为此,李先生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泰康养老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
泰康养老称李先生去世不算意外
泰康养老安徽分公司辩称,对被保险人遭遇深表同情,但是本案保险为意外伤害保险,李先生亲属提供证据无法证明被保险人身故为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死亡原因与疾病名称一致,不属于意外保险责任。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描述被保险人“身体表面无外伤,无机械系窒息痕迹”,证明被保险人不属于外来因素导致的死亡;武汉市急救中心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证明被保险人死亡是由于疾病导致,该份证据载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为“20分钟”,该份证据充分表明,被保险人是因自身内部原因导致的死亡,这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范畴明显不符,且李先生亲属无其他证据显示被保险人死亡属于意外伤害导致。据此,我公司不应承担意外伤害死亡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猝死免赔条款并不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项下,而是在释义栏,同时投保单位声明及授权书栏的约定本身就是一种格式印刷,不能仅凭该栏的约定即证明保险人已经就猝死免赔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而意外伤害和疾病均能导致被保险人心脏骤停,但什么原因导致本案被保险人心脏骤停,死亡证明书中没有载明,现已无法查明,而无法查明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本案中,结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60%,即12万元。
不知泰康养老保险总经理李艳华如何看待这个比例分配,觉得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