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但是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合同没有到期,公司要求员工离职,该怎么办?实际上,这种现象和常见。下面结合我多年工作经验,分析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形,针对不同情形为大家提供配套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回答问题之前呢,先带大家回顾4个知识点:
一是常见劳动合同种类;二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三是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四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只有弄清楚上述4个问题,分析可能涉及的情形,才能对症下药。希望我的要能对您有用。废话不多说,把脉开药啦:
第一部分:把脉,温故知新
一、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我们首先看看法条是怎么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乍一看法条,可能您还是不清楚。接下来我从有效和无效两个方面帮您缕一缕。
解析1何为有效: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2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2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3.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解析2何为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怎么理解无效呢:无效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比如: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案例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比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等等。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比如: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霸王条款。
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条件消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处理,尽量促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 、常见劳动合同种类
1.全日制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又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我们大部分人签订都是全日制劳动合同。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指公司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一般来讲,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实操过程中,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法律风险。
3.劳务协议。一般适用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鉴于劳动者仍能够为原供职公司创造价值,经劳动者本人与按公司协商一致,由原公司供职在劳动者退休后进行返聘,仍留在原供职公司工作。实操过程中,一般由劳动者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以劳务派遣返聘形式在用工单位(原供职公司)工作。
三、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解析1: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通俗来讲,所谓劳动合同终止就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解析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由以上2点可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劳动合同终止。
因为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退休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部分:开药,拨云见雾
解决问题,一共分为4步。
第一步:分析确定您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情形1有效。那么恭喜您,那么直接进入第二步。
情形2无效。那么很遗憾,您需要做两件事。一是与公司协商处理。二是协商不成,直接走法律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解析: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第二步:分析确定您本人签订是什么种类的“劳动合同”。
情形1.全日制劳动合同。那么恭喜您,直接进入第三步。
情形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那么很遗憾,你可能随时被终止用工,且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但也不是无药可救,非全日用工主要有5个特点: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果不符合上述5个特点,那么您可以直接返回第一步,参照情形2处理。
第三步:分析确定您是否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情形1:符合。那么恭喜您,直接进入第四步。
情形2:不符合。那么您大可不必担心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该怎么办了。您距离退休还有一段时间。
补充:实操中,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第四步:分析确定您是否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情形1:符合。那么恭喜您,您有以下两种选择:
1.按期退休,回归家庭,去享受退休生活。
2.与原供职公司协商,是否可以退休返聘,继续为公司发光发热。如果返聘,建议您签订正规的《劳务协议》,同时要求公司为您缴纳意外伤害险或者雇主保险,确保您的人身安全,切记千万不要裸奔哦(不缴纳保险)。
情形2:不符合。那么很遗憾,您需要分析不符合的原因。一般来讲,无外乎以下两个原因:
1.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此年限为沈阳市要求,全国各地会有一些差异)。
写在最后:
解决方案有以下3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趸缴基数为趸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趸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趸缴期间缴费指数为1。其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2.转移合并养老账户。原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口迁入现工作城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转移至现工作城市,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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