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规定,同时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效率,提升人力社保窗口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更好的打造暖心、优质、高效的人力社保服务品牌,麦子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现为广大麦家人展示关于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的办事指南。
就业失业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
受理条件:
1.符合本市就业登记条件人员就业登记合并办理后,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2. 在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 , 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以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 :
1. 居民身份证;
2. 一张近期免冠彩色 2 寸照片;
3. 申领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提供本人社 会保障卡号。
二: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地变更
受理条件:
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发生变化的登记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后,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官方 APP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请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存折(卡)及复印件。
四:失业人员档案出具证明
受理条件:
人事档案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经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街道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申请人为其直系亲属,于失业人员死亡后60日内持材料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持能够证明直系供养关系的相关材料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申请材料:
1. 就业失业登记证(死者生前的);
2. 死亡证明;
3. 领取人的居民户口簿;
4. 领取人的居民身份证;
5. 能够证明直系供养关系的材料。
六:个人就业登记
受理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年满十六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3.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4.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6.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7.符合2至6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8.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9.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10.在本市实现创业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
11.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本市分流职工;
12.在常住地居住的本市非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
1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劳动力。
劳动年龄是指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 自谋职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自主创 业人员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七:失业人员档案转出
受理条件:
实现就业、升学或参军的档案在街道管理的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
1.因就业转出的∶
(1)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2)《提档通知单》(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打印)。
2.因升学、参军转出的∶
(1)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2)《入学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提档函》。
八: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保险补贴
受理条件:
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四十周岁、男满五十周岁以上,或零就业家庭女满三十五周岁、男满四十周岁以上,或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或失业登记满一年的人员;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需额外携带《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 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
九: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受理条件:
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四十周岁、男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零就业家庭女满三十五周岁、男满四十周岁以上,或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或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街道、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再次享受补贴人员需实现灵活就业满3个月),并按规定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需额外携带《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
2.本人名下的北京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或存折。
十:职业指导
受理条件:
有职业指导需求的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 + 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十一:职业介绍
受理条件:
有职业介绍需求的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 “经办人书面承诺 + 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温馨提示:
上述第八、九项有问题的请拨打010-58260733进行咨询。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一项有问题的请拨打010-58260710进行咨询。
社会保险
一: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审核
受理条件:
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存档退休人员,且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要求。
申请材料:
1. 符合条件的首次申请或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用于系统信息采集的原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供信息采集使用);(2)居民户口簿(原件供信息采集使用);(3)退休证(原件供信息采集使用);
(4)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供信息采集使用);
(5)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户口簿不能证明夫妻 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原件供信息采集使用);
(6)本人名下的签约银行卡或存折(原件供信息采集使用)。
经办人员将用于系统信息采集的原始资料复印 1 份后留存,并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系统——分户自采暖”模块打印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清洁 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留存。
2. 符合条件再次申请且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资料,申请人可通过访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点击 个人办事模块,进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系统”选择“分户自采暖”,填写《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承诺书》,经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也可通过关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进入办理服务模块完成《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承诺书》的填报,经确认无误后, 点击保存;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缴纳
受理条件:
每年4月1日至12月10日在预缴费情况下参保人需在银行存折(卡)中存入当年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申请材料:
在预缴费情况下核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在东城、西城、开发区的提供北京银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卡)、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区的提供北 京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卡),残疾人还需携带《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涉及低保补贴政策的区低保人员还需携带《北 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存入当年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费。
注:《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可由经区残联确认的享受残疾人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代替。
《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由经区民政局确认的享受 低保补贴人员花名册代替。
三: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受理条件:
持有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 20 元制卡工本费,换卡需携带原社会保障卡。
温馨提示:
上述第一项有问题的请拨打010-58260712进行咨询。
上述第二项有问题的请拨打010-58260739进行咨询。
上述第三项有问题的请拨打010-58260719进行咨询。
办理地址:
麦子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10——58260708
(其他特殊电话详情见上述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