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香醇浓厚的汤面
不知满足了多少食客的味蕾
但是个别不良商家
为了招揽客源动起了“歪脑筋”
在汤底中添加“味道密码“
试图以此牢牢抓住食客的胃
近日,天津市宝坻法院审结一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在对涉案店老板判处刑罚的同时
依法对其发出从业禁止令
并要求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全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详情
被告人李某系某面馆经营者。2021年8月,李某为招揽顾客,在明知罂粟壳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况下,非法购入掺有罂粟壳粉末的调味粉用于制作汤底。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面馆内,使用该调味粉熬制汤底,加工生产汤面出售给顾客食用。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扣押的调味粉、汤面底料中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成分。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
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决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就民事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宝坻检察院自愿达成调解:被告人李某向宝坻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罂粟壳能“提味增香”的说法,并没有科学依据,罂粟壳本身味道很淡且发苦,并不具备提鲜、调味的作用。食品经营者切莫利欲熏心挑战法律底线,在汤料之中加入违法制品,否则迎来的不是“回头客”,而是司法机关的严厉处罚。
因此,法官提醒各位食品经营者,想要念好生意经,请时刻谨记:
莫对食品安全抱有侥幸心理
铤而走险终将害人害己!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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