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规划部署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指出要“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
“事关老有所养,我必须查清案件事实,给老人一个说法!”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余崇斌法官回忆起2023年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过程中的一幕幕又清晰浮现在眼前。
2023年1月,余崇斌接手了一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老吴在A公司工作多年,但A公司一直未给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到社保中心咨询,已没法再补交养老保险。“我年纪大了,又没有退休工资,你们告诉我,我的养老问题怎么办!”老吴三番五次找A公司讨说法,但都没有结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又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被受理,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A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84580元。
A公司提供了一篇洋洋洒洒的答辩状,认为与老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老吴只是A公司雇佣从事买菜等劳务的人员,不接受A公司的考勤、奖惩、晋升等A公司规章管理,也就不存在交纳养老保险问题,请求法院驳回老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是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极富哲理的诗句,以“源头活水”为喻,阐释了不断求索、追根溯源的哲学观,这也是余崇斌从业20多年来一直秉持的思维方式。这起案件的判决更是关系到老吴的老年生活保障,余崇斌下定决心,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
摆在面前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老吴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认真梳理现有证据后,余崇斌发现,老吴主张从2006年1月就在A公司上班,但仅仅提供了2012年开始的银行流水,证明A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此后在2018年、2019年分别与A公司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再无其他证据材料。仅凭这些证据,是无法证明老吴与A公司从2006年开始就形成劳动关系的。“余法官,我真的是2006年就在A公司干了,你一定要相信我!”老吴的话语坚定而急切。
“别急,你再好好想想,还有什么证据材料可以提供?”余崇斌安慰道,并引导老吴再回去找找,既然在A公司工作这么多年,应该会有一些书面材料可以还原事实。
“余法官,我想起来了,2006年A公司安排一批福利房,只有员工可以购买,我也买了一套。”不久后老吴兴冲冲地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还有一名当时一起共事的员工也同意出庭为老吴作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2006年开始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链已然形成。
劳动关系问题明确后,接下来的焦点问题就是A公司是否应向老吴赔偿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的损失?若应赔偿,数额如何认定?对于前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老有所养”是民生焦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案件审理中,余崇斌也向A公司明确阐明了法律规定,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调解方案差距过大,调解未能成功。但对于“如何计算养老保险损失”问题,却较为棘手,对此目前并无相应标准,属于一个新类型司法实践问题,老吴诉请的金额也只是粗略估算,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
面对新问题,余崇斌没有气馁,他对自己说:“既然法律规定应当赔偿损失,就一定可以找到合理的计损方式。”为此,他多次走访人社部门,向专业人员请教相关的社保政策法规,查阅了大量的文件资料,并在全国范围内检索了相类似的案件。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从大量的法律、法规、政策、类案中寻找到计算养老保险损失的合理方法,并依法判决A公司一次性支付老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万余元。判决作出后,老吴服从判决,A公司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余崇斌又积极与A公司沟通联系,督促主动履行判决,A公司最终接受了余崇斌的意见。如今,老吴已全额拿到养老保险损失,晚年生活终于有了一定保障。
回想办案的过程,余崇斌颇有感慨,看似一个小案件,却关乎一位老人的晚年生活,古语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法官没有任何理由不去用心办理。无论任何一个小案,都应当以“如我在诉”之心,循法办案,查清事实,慎思明辨,让群众既感受到司法过程的公正,又实实在在获得应有的实体权利。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平钰骁